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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峡-葛洲坝水利枢纽通航调度规程(2022年修订版)

日期:2023-01-29 16:21来源:长航局 阅读量:

(2022年修订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三峡-葛洲坝水利枢纽的通航调度工作,保障船舶过坝安全、便捷、高效、绿色、有序,充分发挥三峡—葛洲坝水利枢纽通航效益,提升长江黄金水道功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法》《长江三峡水利枢纽安全保卫条例》《通航建筑物运行管理办法》《长江三峡水利枢纽过闸船舶安全检查暂行办法》《葛洲坝水利枢纽安全保卫规定》《三峡(正常运行期)-葛洲坝水利枢纽梯级调度规程》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 本规程适用于三峡-葛洲坝水利枢纽的通航调度。通航建筑物运行单位和通过三峡-葛洲坝水利枢纽的船舶所有人、经营人、管理人必须遵守本规程。

  第三条 本规程由长江三峡通航管理局(以下简称“三峡局”)负责具体实施。

  相关?。ㄊ校┙煌ㄔ耸渲鞴懿棵拧⒑J鹿芾砘?、航道部门及枢纽通航调度相关单位和部门按规定履行各自职责。

第二章 通航调度水域

  第四条 通航调度水域范围为三峡坝上计划编制确认线和葛洲坝坝下计划编制确认线之间的水域。

  正常通航情况下,三峡坝上计划编制确认线为重庆万州驸马长江大桥(长江上游航道里程322.8公里,以下简称驸马大桥),葛洲坝坝下计划编制确认线为石首长江大桥(长江中游航道里程375.5公里,以下简称石首大桥)。通航调度水域按照距离三峡-葛洲坝水利枢纽由近到远划分为核心水域、近坝水域、控制水域。

 ?。ㄒ唬┖诵乃颍阂瞬そ反笄牛ǔそ杏魏降览锍?11公里)至庙河(长江上游航道里程62.5公里)之间的水域。

 ?。ǘ┙铀颍褐Τ浅そ笄牛ǔそ杏魏降览锍?68公里)至宜昌长江公路大桥之间的水域和庙河至巴东长江大桥(长江上游航道里程122.4公里)之间的水域。

 ?。ㄈ┛刂扑颍菏状笄牛ǔそ杏魏降览锍?75.5公里)至枝城长江大桥之间的水域和巴东长江大桥至驸马大桥(长江上游航道里程322.8公里)之间的水域。

  船闸停航检修等特殊情况下,根据计划编制确认线的调整优化通航调度水域范围。

  第五条 三峡局、海事管理机构根据本规程和过坝船舶联动控制有关规定,结合重点水道通航管控要求,对通航调度水域内过坝船舶实施总量控制和分段管理。

第三章 通航设施及其运用条件

  第六条 三峡水利枢纽通航建筑物包括双线连续五级船闸(以下称“三峡船闸”,分为“南线船闸”和“北线船闸”)、三峡升船机(以下简称“升船机”)、上下游引航道、导航和靠船设施、待闸锚地。

  葛洲坝水利枢纽通航建筑物包括大江一号船闸及上下游航道,三江二号船闸、三号船闸及其上下游引航道、导航和靠船设施、待闸锚地。

  第七条 通航调度水域内设置有待闸锚地和停泊区,具体运用条件及功能由长江海事管理机构征求航道部门意见后确定并发布通告。

  第八条 船闸闸室内及升船机船厢内船舶集泊的最大平面尺度如下:

 ?。ㄒ唬┤看⒓案鹬薨右弧⒍糯ⅲ撼?66米,宽32.8米;

 ?。ǘ└鹬薨尤糯ⅲ撼?18米,宽17.2米;

 ?。ㄈ┥撼?10米,宽17.2米。

  第九条 船闸及升船机通航净空高度为18米。

  第十条 过闸船舶的最大吃水控制,由三峡局根据三峡船闸、葛洲坝船闸运行条件确定并对外发布通告。

  第十一条 通过升船机的船舶应符合升船机通航技术要求。

  第十二条 通航建筑物运行最大风力为6级(对应风速10.8米/秒)。

  第十三条 通航水位

 ?。ㄒ唬┤克嗯ι嫌巫罡咄ê剿晃?75.0米,最低通航水位为144.9米;下游最高通航水位为73.8米,最低通航水位为62.0米,一般情况下,下游通航水位不低于63.0米。

 ?。ǘ└鹬薨铀嗯ι嫌巫罡咄ê剿晃?6.5米,最低通航水位暂定为63.0米。葛洲坝水利枢纽下游,大江航道最高通航水位为50.6米,三江引航道最高通航水位为54.5米,下游最低通航水位为39.0米(庙嘴水位)。

 ?。ㄈ└鹬薨涌馑蝗毡浞畲笪?.0米,小时变幅小于1.0米;升船机下游引航道水位小时变幅不超过0.5米。

  第十四条 通航流量

 ?。ㄒ唬┤看?、升船机最大通航流量为三峡入库流量56700立方米/秒或三峡下泄流量45000立方米/秒;

  (二)葛洲坝一号船闸及大江航道最大通航流量为35000立方米/秒;

 ?。ㄈ└鹬薨佣糯ⅰ⑷糯⒓叭降雷畲笸ê搅髁课鹬薨尤肟饣蛳滦沽髁?0000立方米/秒;

  (四)当三峡枢纽下泄流量在25000至45000立方米/秒时,按照有关规定和标准对两坝间船舶实行限制性通航。

  第十五条 船闸、升船机运行方式

 ?。ㄒ唬┮话闱榭鱿?,上行船舶从三峡北线船闸通过,下行船舶从三峡南线船闸通过;

  (二)三峡船闸单线运行时,采用单向运行、定时换向的运行方式;

  (三)根据三峡船闸上下游不同的水位组合,三峡船闸采取四级运行或五级运行;

  (四)升船机一般采取迎向运行方式;

 ?。ㄎ澹└鹬薨哟⒏菔导释ê教跫肴看⒓吧ヅ湓诵?。

第四章 通航调度规则

  第十六条 三峡-葛洲坝水利枢纽通航设施实行“统一调度、联合运行”的调度方式,船舶过坝执行“一次申报、统一计划、分坝实施”的调度程序。

  第十七条 船舶过坝调度遵循安全第一、公平公开,分类管理、先到先过,兼顾效率、保障重点的原则。

  第十八条 鼓励过坝船舶采用新能源和清洁能源动力,引导航运企业发展先进船型,优化船舶运力规模。

  第十九条 过坝船舶调度实施分类管理。

 ?。ㄒ唬┩ü鞍慈缦路掷啵?/p>

  1.特殊任务船、客船;

  2.重点急运物资船;

  3.整船鲜活货船;

  4.粮食运输船;

  5.商品车运输船;

  6.集装箱船;

  7.其他船舶。

 ?。ǘ┕⒋鞍慈缦路掷啵?/p>

  1.特殊任务船、长线客船;

  2.重点急运物资船;

  3.整船鲜活货船;

  4.粮食运输船;

  5.集装箱船;

  6.商品车运输船;

  7.示范船型船舶;

  8.载运危险货物船舶;

  9.其他船舶。

  第二十条 三峡升船机在优先安排特殊任务船、客船、重点急运物资船、整船鲜活货船、粮食运输船、商品车运输船、集装箱船后,可适时安排符合升船机通航技术要求的其他船舶通过。

  总长不超过105米且总宽不超过16.3米的商品车运输船和集装箱船通过升船机可优于其他尺度的同类船舶安排。

  升船机停航检修期间,符合升船机通航技术要求的客船、商品车运输船、集装箱船优先安排通过三峡船闸。

  第二十一条 特殊任务船、长线客船、重点急运物资船、整船鲜活货船优先通过船闸。

  短线客船优先通过葛洲坝三号船闸,葛洲坝三号船闸停航检修期间,符合葛洲坝三号船闸通航条件的短线客船优先通过葛洲坝一号、二号船闸。

  第二十二条 粮食运输船、集装箱船、商品车运输船、示范船型船舶、诚信船按照核定的数量或优先时间安排通过船闸。

  三峡局根据三峡枢纽通航情况提出上述船舶数量或优先时间的意见,交通运输部长江航务管理局(以下简称长航局)研究核定后发布通告。

  第二十三条 特殊任务船是指警卫任务船、军事运输船、抢险救灾船及执行公务的船舶。

  第二十四条 过坝客船分为长线客船和短线客船。长线客船是指从事三峡坝上港口至武汉及其下游港口航线的客船,其它客船为短线客船。长线客船按申报过坝时间和通航动态及时安排。已签定长线旅客运输合同的船公司,应将合同原件和客船过坝计划书面申请,在客船预计过坝时间10日前报送三峡局认定。

  第二十五条 重点急运物资船是指载运涉及国计民生重要物资、且没有与其他货物混装的船舶,由沿江?。ㄖ毕绞?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审查认可后报长航局核准(重点急运物资运输船舶优先过坝审核表见附件1)。

  第二十六条 整船鲜活货船是指载运新鲜蔬菜、水果,鲜活水产品,活的畜禽,新鲜的肉、蛋、奶货物,鲜活货装载率达到50%及以上,且没有与非鲜活货混装的船舶(畜、禽、水产等鲜活货配套的饲料除外)。

  第二十七条 集装箱船是指载运货物种类仅为集装箱的集装箱船和多用途船,且船舶装载集装箱的数量达到核定载箱数50%及以上或集装箱重量达到船舶参考载货量50%及以上的。

  第二十八条 商品车运输船是指载运商品汽车的滚装货船。

  第二十九条 粮食运输船是指载运麦类、豆类、粗粮类和稻谷类等粮食,装载率达到50%及以上,且未与其他货物混装的船舶。

  第三十条 示范船型船舶是指交通运输部明确推广的川江及三峡库区大长宽比示范船、新能源和清洁能源动力船(船舶推进装置使用新能源或清洁能源的,含混合动力)等。

  川江及三峡库区大长宽比示范船是指安装有符合内河船舶建造规范要求的艏侧推装置、主尺度符合《内河过闸运输船舶标准船型主尺度系列》船型编号为CG-H7的干散货船和船型编号为CG-J5的集装箱船。船舶装载率或装载集装箱的数量达到核定载箱数50%及以上且连续通过两坝的川江及三峡库区大长宽比示范船成组安排过闸。

  第三十一条 失信船公司所属船舶、失信船舶不列入优先过坝安排。

  第三十二条 载运危险货物船舶过闸调度应符合如下要求:

  (一)不安排载运危险货物船舶与客船同一闸室通过;

 ?。ǘ┰卦松⒆耙兹家禾逦O栈跷锎鞍捶掷嘁笫敌凶ㄕ⑼ü?;

 ?。ㄈ┰卦松⒆耙兹家禾逦O栈跷锎白畲蟮ゲ彰婊Σ淮笥?18.4平方米;

 ?。ㄋ模┬略瞿饨桓豆⒃耸涞奈O栈跷?,过闸安全运输条件不明确的,未进行过闸安全运输条件评估前限制过闸;

 ?。ㄎ澹┒栽卦瞬荒苁褂盟蚺菽让鸹鸾橹式忻鸹鸬奈O栈跷锎埃凳┫拗乒⒒蛟诹偈碧厥獗;ご胧┨跫鹿ⅰ?/p>

  三峡局制定载运危险货物船舶专项运行调度和通航保障方案报长航局同意后实施。

第五章 船舶过坝申报

  第三十三条 三峡局建立过坝船舶基础资料数据库。

  船舶首次过坝前应按有关规定办理资料建档、登记手续,首次申请过坝后在核心水域接受安检时复核。船舶资料建档时应提交下列资料:

 ?。ㄒ唬┲谢嗣窆埠凸八腥ǖ羌侵な?;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国籍证书;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船舶法定检验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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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白远侗鹣低矨IS标识码证书等相关证书;

  (七)企业营业执照;

  (八)企业水路运输许可证;

  (九)申请通过升船机船舶应提交船舶首部形状图(型线图),及其所属船公司的安全管理体系符合证明(DOC)或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二级以上达标等级证书。

  船舶资料登记的基本信息项目包括:船名、船籍港、船舶所有人、船舶经营人、联系方式(经营人、船舶)、船舶检验证书编号、船检登记号、船舶识别号、船舶国籍证书登记号、船舶建造完工日期、船舶制造厂、船舶检验机构、航区、船舶类型、主机功率、总吨、净吨、满载排水量、空载排水量、参考载货量、最低配员、客船乘客定额、集装箱箱位(集装箱船及多用途船)、单船最大尺度(总长、最大船宽、最大船高、满载吃水)、静水力曲线表、AIS标识码及通航调度所需的其它信息。

  若基本信息发生变更,船方须持本条规定的相关证书重新办理更新资料,方可办理过坝申报。

  第三十四条 过坝申报方式

 ?。ㄒ唬┌沧坝腥客ê焦哟霸冻躺瓯ㄏ低?以下简称远程申报系统)的船舶,可远程提交过坝申请。

  (二)不具备远程申报条件的船舶,向三峡水上政务中心提交《船舶过坝申请单》(见附件2),三峡水上政务中心确认后将该船舶申报信息录入过坝申报系统。

  第三十五条 船舶过坝应申报下列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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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ǘ┐袄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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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ㄋ模┦导试亓浚ɑ醮夯踉肆浚痛郝每腿耸?,集装箱船:货运量、集装箱标箱数,商品车运输船:货运量、车辆数);

  (五)队形;

  (六)本航次船舶最大尺度(长、宽、船舶水面以上高度、吃水);

  (七)实际排水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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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ň牛┦挤⒏奂澳康母?;

  (十)申请通过第一坝时刻;

 ?。ㄊ唬┝桨蛹浜叫惺奔洌ㄐ枰ü桨拥拇埃?;

  (十二)载运危险货物船舶的申报附加要求;

 ?。ㄊ┰诖ぷ魅嗽毙畔?;

  (十四)通航调度所需的其他信息。

  第三十六条 船舶申报过坝计划要求

  (一)船舶在本航次最后一个港口装卸货物完毕,具备过坝条件后,方可申报过坝计划;

 ?。ǘ┝ü桨拥拇埃恍枭瓯ㄒ淮?;需在两坝间停留、编队、装卸货物、上下人员的应分坝申报;

 ?。ㄈ┐坝θ缡瞪瓯ü有畔ⅲ坏没驯?、瞒报;

 ?。ㄋ模┰冻躺瓯ǖ拇叭粜栊薷纳瓯ㄐ畔?,应先取消其原有申报后再重新申报;

 ?。ㄎ澹┕哟氨匦肴瘫3衷冻躺瓯ㄏ低炒刂斩?、AIS终端开机并处于正常工作状态。

  三峡局根据通航实际情况和通航调度信息系统应用情况制定完善船舶过坝申报管理办法。

第六章 通航调度计划

  第三十七条 三峡局所属通航调度机构具体承担调度计划的编制、发布、执行和统计工作。

  第三十八条 调度计划排序依据

  (一)计划编制排序依据:通航调度水域以外为船舶通过计划编制确认线获得并确认的时间,通航调度水域以内为船舶申报计划并获得确认的时间。

 ?。ǘ┚ず骄滞?,三峡局可根据船舶待闸情况调整计划编制确认线,并对外公告。

  第三十九条 调度计划包括滚动预计划、安检计划、过坝作业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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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按照“源头管理、总量控制、远端调度、有序放行、信息公开、依法监督”原则,对已申报过坝计划且获得确认的船舶编制滚动预计划。滚动预计划采用船舶名单列表形式,按照“上下水分开、分类别排序”原则,根据船舶申报计划获得确认的时间顺序分类编制。

  (二)安检计划

  对允许进入核心水域具备安检条件的船舶编制安检计划。安检计划采用列表形式,按照“上下水分开、分类别排序”原则,根据船舶申报计划获得确认的时间顺序分类编制。

  (三)过坝作业计划

  对安检合格船舶编制过坝作业计划。过坝作业计划主要内容包括:闸号、闸(厢)次、航向、船名、驳数、定额载(客、货、箱、车)量、货种、实际载(客、货、箱、车)量、实际排水量、队形、船舶本航次最大尺度(总长、总宽、船舶水面以上高度、吃水)、主机功率、过坝航向、开始时间及排档图等。

  第四十条 调度计划编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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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汇总船舶过坝申报信息;

  2.收集气象、水情、航道和通航建筑物等通航条件;

  3.收集上一调度计划的执行情况、通航建筑物运行工况;

  4.收集船舶安检信息;

  5.综合分析通航调度水域范围内交通管制及过坝船舶联动控制信息;

  6.综合以上信息编制调度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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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优先船舶(特殊任务船、重点急运物资船、整船鲜活货船)直接列入允许进入核心水域待闸的滚动预计划;

  2.客船不纳入滚动预计划,可直接进入核心水域,其他过坝船舶列入允许进入核心水域待闸的滚动预计划后,方可列入安检及过坝作业计划;

  3.特殊任务船、客船按申请的时间安排过坝作业计划;

  4.经长航局核准的重点急运物资船列入当天允许进入核心水域待闸的滚动预计划,正常通航情况下,进入核心水域后应在24小时内列入过坝作业计划。

  第四十一条 调度计划调整

  通航条件、船闸运行状态发生变化或船舶航行遇突发事件等,可调整调度计划。

  第四十二条 调度计划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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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滚动预计划每日21:00前发布,安检计划每日9:00、21:00发布,过坝作业计划每日14:00和20:00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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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滚动预计划发布内容为各水域的过坝船舶分类排序列表;安检计划发布内容为安检时间、安检区域及船舶名单排序列表;过坝作业计划发布内容为通航建筑物名称、闸次、方向、船名、过坝时间及过坝方式、优先安排船舶名单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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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通过远程申报系统、三峡局政务网站、调度系统等发布。

  第四十三条 过坝船舶及相关单位可通过三峡局政务网站、微信公众号、远程申报系统终端等方式查询调度计划。

  第四十四条 调度计划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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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过坝船舶根据通航调度机构发布的滚动预计划,及时进入通航调度各水域有序待闸;

  2.一般情况下,滚动预计划允许进入核心水域待闸的船舶应在滚动预计划发布后的24小时以内进入核心水域待闸;

  3.因特殊原因,预期不能按时抵达相关水域待闸的船舶应主动联系交通管制线所在分支海事管理机构,海事管理机构根据实际情况予以放行。

  (二)安检计划执行

  1.列入安检计划的船舶,根据指令进入安检区域停泊待检;

  2.安检人员实施过闸安全检查,并对优先船舶进行核查;

  3.安检合格船舶在合格区待闸,按照过坝作业计划和调度指令有序过坝;

  4.安检不合格的船舶,整改合格后重新申请过闸安检;

  5.因特殊原因,不能按时进入安检区域接受过闸安检的,应在本船安检计划执行前12小时及以上报告调度机构调整或取消计划。

  (三)过坝作业计划执行

  1.锚地管理部门对待闸船舶分类指泊;

  2.通航调度机构按照调度作业计划进度有序组织船舶发航;

  3.信号台按照调度计划进度,正确揭示信号,控制好过坝船舶进出引航道;

  4.船闸、升船机运行管理部门按照调度作业计划和闸室排档图指挥过坝船舶有序进出通航建筑物;

  5.载运易燃易爆危险货物船舶过闸期间,相关责任单位(部门)按职责做好安全维护工作,枢纽管理单位和有关部门对闸区实行封闭管理。

  第四十五条 船舶有下列情形的,通航调度机构取消已有的调度计划和本次过坝申报,船舶应重新申报:

 ?。ㄒ唬┯畔却熬瞬椴环嫌畔忍跫?;

 ?。ǘ┐盎拘畔⒎⑸涓螅⑶拔窗炖碜柿细碌?;

 ?。ㄈ┗驯ā⒙鞅ū竞酱未白畲蟪叨?、吃水、货种、实际载量等重要过坝信息的;

  (四)过闸申报后仍装卸货物且未重新申报过闸的;

 ?。ㄎ澹┎荒馨词苯氚布烨蚪邮芄布欤椅丛诒敬布旒苹葱星?2小时及以上报告调度机构调整或取消计划的;

 ?。┐⑵诩湮丛诠娑ǖ腣HF频道上守听,且通过其他通信渠道仍未能联系到的。

  第四十六条 三峡局应建立三峡-葛洲坝枢纽通航调度统计制度,全面、及时、准确记录船舶过坝和通航建筑物运行统计数据,及时编制有关统计报表,并报送有关管理部门。

第七章 灯光、信号及通讯联络

  第四十七条 引航道内灯光、信号设置

 ?。ㄒ唬┰谏乱降烙也喔袅鞯檀ι杷孀ㄓ猛ㄐ行藕疟暌蛔ㄒ韵鲁?ldquo;专用通行信号标”);

 ?。ǘ┰谖髁瓿そ笄畔掠未ι枇鱕字异形通航信号灯一处(以下称“Y信号”);

 ?。ㄈ┰诿碜斓拇蠼掠魏降啦嗪腿乱降揽诿挪喾直鹕韬臁⒙毯诺聘饕蛔?。

  第四十八条 引航道内灯光、信号控制

 ?。ㄒ唬┑?ldquo;专用通行信号标”上行通行信号为绿色时,允许拟进入升船机的船舶上行进入升船机下引航道;为红色时,禁止拟进入升船机的船舶上行进入升船机下引航道,并在等让区等让。

  当“专用通行信号标”下行通行信号为绿色时,允许升船机下引航道船舶下行;为红色时,禁止升船机下引航道船舶下行。

 ?。ǘ┑?ldquo;Y信号灯”指向升船机下引航道一角为红色时,提示上行拟进入升船机船舶,禁止进入升船机下引航道;为绿色时,提示上行拟进入升船机船舶,可以进入升船机下引航道。

  当“Y信号灯”指向三峡船闸下引航道一角为红色时,提示上行拟进入三峡船闸船舶,禁止进入三峡船闸下引航道;为绿色时,提示上行拟进入三峡船闸船舶,可以进入三峡船闸下引航道。

  (三)当庙嘴大江下游航道口门信号灯为上红灯、下绿灯时,允许上行拟进入大江下游航道船舶上行;为上绿灯、下红灯时,允许大江下游航道船舶下行;为双红灯时,禁止船舶通过。

  当庙嘴三江下引航道口门信号灯为上红灯、下绿灯时,允许上行拟进入三江下引航道船舶上行;为上绿灯、下红灯时,允许三江下引航道船舶下行;为双红灯时,禁止船舶通过。

  第四十九条 船闸、升船机灯光信号设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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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上行信号灯分别布置在北侧、中南侧人字门下游面第5层斜接柱门端的门格内;

  2.上游引航道远程信号灯,北线船闸安装于一闸首中隔墩北侧,南线船闸安装在一闸首中隔墩南侧;

  3.下行信号灯分别布置在中北侧、南侧人字门下游面第5层斜接柱门端的门格内;

  4.下游引航道远程信号灯,北线船闸安装于六闸首中隔墩北侧,南线船闸安装在六闸首中隔墩南侧。

 ?。ǘ└鹬薨哟?/p>

  1.上行进闸信号灯布置在船闸下闸首北侧,上行出闸信号灯布置在船闸上闸首北侧;

  2.下行进闸信号灯布置在船闸上闸首南侧,下行出闸信号灯布置在船闸下闸首南侧。

  (三)升船机

  1.上游远程信号灯布置在上闸首检修平台上游侧,下游远程信号灯布置在下闸首检修桥机轨道下游侧;

  2.上行进船厢信号灯布置在下闸首北侧,上行出船厢信号灯布置在船厢上厢头北侧;

  3.下行进船厢信号灯布置在上闸首南侧,下行出船厢信号灯布置在船厢下厢头南侧。

  第五十条 船闸、升船机灯光信号控制为:红灯表示禁止进(出)闸(厢),绿灯表示允许进(出)闸(厢)。

  第五十一条 船舶必须按规定配备无线电通信设备,纳入长江安全通信网并遵守长江水上无线电通信规定,按以下专用频道进行通信联络:

 ?。ㄒ唬┖叫写爸?,VHF6频道;

 ?。ǘ┐坝胄藕盘?,VHF8频道;

 ?。ㄈ┐坝朊兀琕HF13频道;

  (四)船舶与通航调度机构,在庙河至莲沱航段使用VHF11频道,在莲沱至艾家河航段使用VHF14频道;

 ?。ㄎ澹┐坝肽舷叽ⅰ⒏鹬薨右缓糯?、升船机集控室,VHF15频道;船舶与北线船闸、葛洲坝二、三号船闸集控室,VHF17频道;

 ?。┢渌ㄐ帕绶绞桨聪喙毓娑ㄖ葱?。

第八章 附则

  第五十二条 本规程下列用语的含义:

  (一)具备过坝条件,是指船舶适航、船员适任、货物适装,船舶及其公司核定的经营范围涵盖过坝航行区域。

 ?。ǘ┥ê郊际跻?,是指有关主管部门颁布的三峡升船机通航船舶船型技术要求。

  (三)停航检修期,是指船闸或升船机持续停航检修10天及以上的时期。

  (四)诚信船是指交通运输部、长航局、长江海事局及三峡局根据信用管理有关规定评定的诚信船舶及诚信船公司申请优先过坝的船舶。

 ?。ㄎ澹┦糯炯笆糯?,是指交通运输部、长航局、长江海事局及三峡局根据信用管理有关规定认定的失信船公司和失信船舶。

 ?。┌布烨颉⒑细袂侵浮冻そ克嗯⒋鞍踩觳樵菪邪旆ā芳捌涫凳┫冈虻裙娑魅返拇敖邮芄布斓乃?、过闸安检合格的船舶集中等待过闸的水域。

  第五十三条 因异常水情气象、地质灾害、通航建筑物抢修、航道施工、交通管制等影响正常通航秩序时,启动应急通航调度。

  第五十四条 本规程采用的高程系统为资用吴淞。

  三峡水利枢纽上游水位以枢纽管理部门提供的凤凰山站水位数据为准,三峡水利枢纽下游水位以枢纽管理部门提供的三斗坪站水位数据为准。葛洲坝水利枢纽上游水位以枢纽管理部门提供的葛洲坝5号站水位数据为准,下游最高水位以枢纽管理部门提供的葛洲坝7号站水位数据为准,下游最低水位以枢纽管理部门提供的庙嘴水位数据为准。

  第五十五条 本规程规定通航设施运用条件若有变化,另行通告。

  第五十六条 相关工作人员未履行本规程规定职责的,由其上级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七条 本规程由长航局负责解释。

  第五十八条 本规程自2023年2月1日起施行?!度?葛洲坝水利枢纽通航调度规程》(长航局通告2018年第4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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